据胡斌家属介绍,2026年8月上旬,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胡斌亲属前往谈话,家属在大厅等候时,公告栏张贴着监察委员会委员李永为的干部拟提拔公示。家属当场确认李永为正处于内定提拔后的公示期,随即赶赴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组织部,递交全套实名举报材料,控告其在胡斌案中挟私办案、滥用职权、打击报复、不回避、非法取证、越权管辖。 随后,据家属介绍,组织部到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。2026年9月16日,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干部向胡斌妹妹回复:“上次你们控告李永为预提拔的事,你们的控告起作用了。 本来内定提拔李永为,结果因为你们举报,他掉下来了。” 监委的这番回复,就是洪山区委、洪山区纪委监委的明确态度。在此 ,向洪山区委、洪山区纪委监委、组织部这种不护短的精神表示敬意。他们没有因为李永为是监委委员就捂盖子、就护短,而是把拟提拔的李永为挡在了大门之外。这是防止“灯下黑”的具体行动,是严格按照上级精神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入口关、严格落实上级政策的体现。 洪山区这种不护短,不只是干部工作的事, 更是胡斌案的一线希望 。因为李永为若确系胡斌案调查阶段的分管、指挥人员,其拟提拔因办案举报被叫停,本身就说明他在办理胡斌案中可能存在问题;二审法院应当顺着这条线,认真审查其主导的监察调查是否合法。若调查不合法,后面起诉、一审、二审全部失去基础。 一、提拔被叫停,反证办案中立性有问题 干部提拔公示是组织监督窗口,信访举报是廉政意见回复的核心内容。拟提拔干部因针对其办案行为的实名举报未能推进,说明举报事项至少达到“影响提拔”的组织判断标准。家属举报的不是生活小节,而是在胡斌案中挟私办案、不回避、非法取证。若这些举报经组织核查后影响提拔,那么同一批事实进入刑事程序后,法院更有理由审查:这个人有没有资格主导胡斌案调查?他主导取来的证据能不能用?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与监察对象或检举人有利害关系、担任本案证人、本人或近亲属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,应当自行回避;监察对象、检举人、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规定,参与违法案件调查、处理人员与被调查人或检举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,其他人员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,监察机关发现应当回避的也可以直接决定回避;第四十二条严禁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,非法证据不得作为依据;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、逼供诱供、以案谋私的责任人员规定依法处理。 若李永为与胡斌存在工作解回、转押、电话等工作冲突,又在其被家属实名控告后继续分管、指挥调查,就同时具备“工作利害关系”和“被检举人—办案人”身份重叠,依法本应进入回避审查。提拔因举报叫停,反证这一回避审查可能从未认真进行,也反证办案中立性从起点就有问题。 二、二审法院应认真审查李永为主导调查是否合法 胡斌涉嫌受贿、诈骗、徇私枉法一案,据一审公开摘要,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(2025)鄂0191刑初10号认定三罪、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;据出庭通知及公开开庭信息,第二审(2026)鄂01刑终323号于2026年8月28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,辩护律师王学明、李贝作全案无罪辩护。若一审未认真审调查合法性,二审更应主动审。重点查四件事: 主体与回避 李永为在胡斌案中的具体职务、审批、指挥范围;胡斌及辩护人申请其回避的书面材料、收件时间、审批人、决定文书;其与胡斌在工作解回时限、2023年5月转押、工作电话等冲突是否记入立案留置审批;是否存在应自行回避而未回避、组织未决定回避的情形。依据监察官法第四十七条、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。 立案、留置、管辖与措施审批 问题线索处置、初核、立案、留置、指定管辖、调查组组成、借调人员、非监察人员参与讯问是否依法审批;是否符合监察调查依法、文明、依规取证的要求。 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对胡斌及余某、群力村分户、紫云府2013年治安复盘等相关人员的讯问、重要谈话、询问是否全程同录;同录是否完整、未剪接;同录自查报告是否随案移送;笔录与同录时间、内容是否一致。职务犯罪重要取证应留同录备查;法院、检察院因证据合法性需要调取同录的,监察机关应配合。 非法取证线索 胡斌在调查阶段提出逼供、诱供、威胁、疲劳讯问、不保障饮食休息的,应依法核查;一经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方法取供,相关供述应予排除。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非法取证,监察官法对逼供诱供、以案谋私规定处理责任。辩护方所指余某“借款”与“行贿”两版证言、关键证人笔录翻证、同录拒调等问题,应作为合法性审查重点,不凭口头定性。 三、调查若不合法,起诉审判全部失去基础 监察调查是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源头。调查主体不中立、应回避未回避,取证若存在刑讯逼供、诱供